2008年6月2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购买立功线索和司法公正
陈有西

  近日媒体曝光了一缉毒队长向犯罪嫌疑人出售“立功线索”,获得非法收入11万元,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案子。其实,几年前温州也发生过这么一起案子:派出所副所长为一在押犯提供帮助,由其亲属导演引诱他人贩毒,由在押者进行举报获取“立功”,结果被引诱的运毒人被判12年,在押犯减刑2个月。运毒人喊冤上诉,事情败露后8人被追究,减刑也被撤销。
  在当前的刑事诉讼活动中,“检举立功”在刑事法庭上已经较普遍出现,特别是一些犯罪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,没有什么从轻余地的案件,被告人和辩护律师都会把辩护的重点放到认罪态度、投案自首、退赃表现、检举立功等量刑情节上。大量这一类的辩护确实是可以成立的,也会被法庭采纳。但是,由于这种量刑裁量是从轻发落成功率较高的方式,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。发展到极端,一些手中没有犯罪线索,但有钱、有权、有关系的被告人,往往会通过亲属和其他的关系,以金钱和其他回报来有偿获取这类线索,即“买功减刑”。
  给检举他人犯罪的未决犯和在押犯以从轻、减轻处刑的机会,鼓励检举揭发,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,为了增强国家机关发现犯罪的能力,提高刑事犯罪破案率的一项重要制度。犯罪者这个特定群体掌握犯罪线索多、准确性高,鼓励他们进行揭发,是国家机关发现犯罪、打击犯罪的一个重要辅助手段。刑法第6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,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归案之后,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,查证属实的,或者提供重要线索,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,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分子的,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。
  “检举立功可以减轻量刑”作为一项刑罚制度,在刑罚学上也不是没有争论的。其积极的和消极的意义都是并存的。积极一面的主要作用当然在于为社会发现犯罪,从而更深更广地打击犯罪;其消极的一面的内涵则要复杂多样一些。
  第一,在道德层面,是以将他人陷于罪愆而解脱自己,本质上是一种“损人利己”的行为。因此,好多腐败案件的检举人,总是检举一些抢劫、盗窃、杀人、贩毒案,而不去检举上级、同党受贿案和其他经济罪案,就是从道德角度和生存成本角度考虑的。第二,检举的东西往往是平时知道而一直进行包庇的,检举人在押后为了自己早日出狱而进行检举。从总体社会成员的评价和公民道德标准的培育上,并不是我们应当提倡的一种国民性。第三,“买线索检举”会进一步导致司法公正的规则被扭曲。有钱的、有门路的、有社会关系和权力的、有政法机关背景的,往往比一般被告人更容易获得这类线索,从而得到从轻发落,无钱无势的被告人只有老老实实被判刑。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的法治原则,在这种现象的影响下会被扭曲。第四,由于被告人在押,“买功”现象会有其亲属卷入新的司法腐败、权钱交易行为,腐蚀政法干部,会进一步产生新的犯罪。第五,有的罪犯为了制造立功机会,会进行诬陷性举报,导致错案出现,有的甚至制造新的犯罪案件。
  因此,检举立功中的这些新动向新问题,有必要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。对举报立功情节,侦查机关要进行核实并及时如实出具证明;人民法院审判中则要进行严格的甄别审查,依法作出立功认定和不认定的裁断。司法机关要努力发挥这一刑罚制度积极的一面,防止和杜绝消极现象,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。

  (作者系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、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。)